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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第4期)。碧桂园·星汇项目、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行为,古城院里项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170674020023 | 碧桂园·星汇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聊城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4)1号 | 2024.4.17 | 聊城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财干路与鲁化路交汇处向东200米的碧桂园·星汇项目,为了加快销售进度,2022年1月与昊居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昊居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昊居推荐官平台APP向碧桂园·星汇项目的买受人登记生成佣金单,由聊城精英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佣金(有合作协议、星汇项目昊居返佣明细表和聊城碧桂园星汇认购书、收据、购房合同等证据佐证)。碧桂园·星汇项目已承诺向买受人返还佣金共计91户,返还金额486.5万元,目前已对全款买受人返还佣金(采取直接从购房款中扣除方式),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98-3规定。 | 90日 | 90日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898-3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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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674020023 | 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聊城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4)2号 | 2024.4.17 | 聊城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路与246省道交叉口西北60米的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为了加快销售进度,2022年2月与昊居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昊居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昊居推荐官平台APP向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的买受人登记生成佣金单,由聊城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佣金(有合作协议、凤凰壹品项目昊居返佣明细表和聊城碧桂园凤凰壹品认购书、收据、购房合同等证据佐证)。碧桂园·凤凰壹品项目已承诺向买受人返还佣金共计230户,返还金额2279.5万元,目前已对全款买受人返还佣金(采取直接从购房款中扣除方式),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98-3规定。 | 90日 | 90日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898-3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7170674020023 | 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4)3号 | 2024.4.17 | 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与中通胡同交叉口东南约40米的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为了加快销售进度,2022年5月与昊居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昊居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昊居推荐官平台APP向碧桂园·星汇项目的买受人登记生成佣金单,由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佣金(有合作协议、云麓九里项目昊居返佣明细表和聊城碧桂园云麓九里认购书、收据、购房合同等证据佐证)。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已承诺向买受人返还佣金共计130户,返还金额1159.98万元,目前已对全款买受人返还佣金(采取直接从购房款中扣除方式),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98-3规定。 | 90日 | 90日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898-3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00170067020002 | 古城院里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4)4-1号 | 2024.4.17 | 由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开发建设的位于古城区楼西大街以北、古棚街以东的聊城古城衙门复建工程(二期)项目(目前该项目已更名为古城院里项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1规定。 | 90日 | 90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1较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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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0067020002 | 古城院里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黄法国(公民身份号码:370102********371X) | 聊建行处字(2024)4-2号 | 2024.4.17 | 由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开发建设的位于古城区楼西大街以北、古棚街以东的聊城古城衙门复建工程(二期)项目(目前该项目已更名为古城院里项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法国为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该项目的主管经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1规定。 | 90日 | 90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1较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
来源: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