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山东重磅发布,新修订《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聊城头条 / 政策宣导 / 正文

638066960777584698159109635.pn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山东重磅发布,新修订《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1/22 23:04: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办学质量、强化支撑保障作了规范,亮点颇多。

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方面,《条例》明确中职、高职、职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和教育主体;整合资源,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明确要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离不开大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对此,《条例》在职教普教融通、考试招生、公平就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畅通考试招生渠道,省人民政府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有关学校在招生计划中逐步扩大相应比例,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上,《条例》规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在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上,山东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完善激励制度,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已有0人点赞

637334300423557261344394321 - 副本.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