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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
2022年4月16日,阳谷县新增一例无症状感染者刘某某,系外地市返阳谷人员。
经查,刘某某从外地市返回阳谷后,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谷县两处卫生室负责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刘某某到其卫生室购买相关药品过程中,未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导致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对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阳谷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7日